(1)《关于××××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注明变更理由、具体变更内容等,加盖基金会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 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列出理事会审议情况,出席及表决人数比例、是否达到基金会章程要求,加盖基金会骑缝章,所有出席会议人员签名);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格左上方有在线打印的事务号);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后附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表格左上方有在线打印的事务号,若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应提供人事组织部门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
(5)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应从上次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开始,截止至向民政部提交材料前三个月内。如审计结论指出问题,基金会应就问题原因和相应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并经挂靠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6) 理事长委托书(注明委托理由和基金会章程中的对应依据,由理事长任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