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统筹谋划、问题导向、便民利民、依法行政”的原则,先行先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信息数据平台、管理体系、监管方式“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全覆盖改革。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覆盖的审批事项实行“减、放、并、转、调”改革,并将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以提升审批时效为前提,调整审批事项的审批时序。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含所有行政许可、备案和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前,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10月底,基本建成与自治区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计划建设项目在进入审批流程前,拟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要报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的初评,符合相关政策的,进入项目审批流程,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即行终止。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并联审批阶段。按照审批阶段“只少不多”的原则,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
强化并联审批机制。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审批阶段主要环节及时限要求。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2019年上半年审批总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2019年上半年审批总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2019年上半年审批总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2019年上半年审批总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底前,以上每个阶段再压缩5个工作日,“四个审批阶段”分别压缩至25、20、20、35个工作日以内。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市政公用服务,以及依法由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现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整合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将供水、排水、热力、供电、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纳入流程管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各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即可介入项目,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即可申请报装;各相关设施建设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精简审批环节。各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保函或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工程建设项目社保费收缴、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市政改造项目不再需要提供用地、规划、环评审批手续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
下放审批权限。市级各审批部门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明确下放或者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公布清单,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合并审批事项。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确定各阶段合并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并实施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完成时限和保留的审批事项等。将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登记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项目临时用水申请与正式供水申请实行同时申请并行办理、项目施工用电与正式用电申请实行同时申请并行办理。
转变管理方式。各审批部门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并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若方案审核不符合要求或征求到的相关部门意见为不同意,将撤销行政许可,并严格执行先审核后许可的程序。
调整审批时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在阶段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中明确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重大项目应进行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审批权限,实施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确需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调整到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调整到开工前完成;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六)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统一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自治区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事项,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投资方式、类别、土地供给方式、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划分为8种。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线工程除外)、政府投资管线类工程、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项目、社会投资一般工业类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建设用地项目、社会投资非盈利性项目、社会投资小规模项目。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我市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要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其中,审批时限要具体明确全流程总审批时限、各审批阶段审批时限和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
实行联合审图。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具体事项。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分散的技术审查环节进行整合,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由施工图审图机构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工业类项目,除房屋建筑(一般工业厂房和生活办公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施工图审查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实施改革后,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试行政府购买服务。
实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操作规程》等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核实、国土复核、消防专项验收、人防专项验收、档案预验收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汇总验收意见。建立“企业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流程。依托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信息平台,项目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申请项目验收,实行“验收资料联合审”,各部门在统一时限内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验收材料符合要求,进行“项目现场联合验”,由牵头部门集中统一组织各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各验收部门在现场提出意见,建设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向相关单位申请复验,整改到位符合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实行多测合一。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将测量项目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进行整合,实行“多测合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统一测量,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制定并实施《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管理、测绘标准、办事流程和时限等。
(九)推行区域评估。推行区域评估的区域为市低碳产业园区和三区工业园区,由各区政府和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统一组织对所属园区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由牵头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内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审批事项容缺制。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推行审批事项容缺制。各审批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结合实际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凡属市级权限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欠缺的情况下,经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可先予以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项目业主单位补齐补正所缺材料后正式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实施方案印发后,实行审批事项容缺制的审批部门或单位,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办法。
(十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整合或建设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并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共享。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达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的要求。根据改革进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渐增设规划设计方案联审、区域评估联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联合验收、多测合一等系统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审批事项体外循环。完善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多规合一”和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及需要政府采购服务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