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事务信息收集准则,使用现有的信息化渠道分类收集事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同享,进步剖析使用水平。”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事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准则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结专业税务参谋、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交税状况检查事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事务陈述要素信息收集表》。”
●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结专业税务参谋、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交税状况检查事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专项事务陈述。
● 1.翻开电子税务局,挑选“企业登录”,输入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暗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办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办理】-【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专项陈述】,进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专项陈述报送页面。
● 3.点击【已签订协议】按钮,默许带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已收集的托付协议及协议相关信息,一次只允许挑选一条协议,默许选中第一条记载。
阐明:(1)托付协议包括服务项目为“专业税务参谋”、“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交税状况检查”,若协议不含四项服务项目之一,则过滤不展现;
【A】当组织类型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且已收集的托付协议信息中包括“专业税务参谋”、“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交税状况检查”4类事务时,需在完结事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专项陈述。
【A】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誉点评办理方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4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信誉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矩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17号)相关要求,存在逾期报送或未报送景象的,依据不同状况,在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信誉积分中进行相应扣分。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方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13号)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事务信息收集准则,使用现有的信息化渠道分类收集事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同享,进步剖析使用水平。”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事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7年第4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准则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整体状况表》。”
● 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署理记账组织、税务署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组织。
● 1.翻开电子税务局,挑选“企业登录”,输入一致社会信誉代码、暗码、验证码,登录电子税务局。
●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办理】-【其他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办理】-【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年度陈述】,进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年度陈述报送页面。
● 3.页面默许为收集上一年度的年度陈述,若已收集则提示:“您已收集过该年度的涉税服务年度陈述,再次进入将在原陈述基础上进行修正,承认进入修正?”点击【确认】进入,带出上一次提交的数据。填写【基本信息表】、【事务信息表】。
(2)“事务收入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事务的收入金额;“触及托付人税款金额”栏次填写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事务触及托付人(交税人)税款的金额,此项为非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