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正在援藏、援疆、援青、东西协作重庆的公务员,援派工作期间不占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单位)的职级职数,援派工作结束后占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单位)的职级职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