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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充分吸取了前朝历代的治国经验、灭国教训,并就此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前朝的官制体系。细分下来,清朝官制分为京官和地方官;官员等级尊卑以品秩区分,分为“九品十八级”。
所谓“九品十八级”,即“一品至九品,品级分正从”。基本来看,清代官员的品级划分等同于现今的行政级别划分。
从九品:股所级副职。清代从九品的代表官职——巡检司巡检,基本等同于现今低配的乡级派出所所长。
从七品:县处级副职。清代从七品的代表官职——州判,基本相当于现今县级市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副市长。
正六品:厅局级副职减。清代正六品的代表官职——通判,基本相当于现今地级市分管民政、财政的副市长,但不兼任市委,为一般副市长。
正五品:厅局级正职减。清代正五品的代表官职——直隶州知州,基本相当于现今省直管县级市的市长。
正四品:厅局级正职加。清代正四品的代表官职——道员,介于省部级和厅局级之间,已无明确对应官职。
从三品:省部级副职减。清代从三品的代表官职——参政道,基本相当于现今享受副省级待遇的省长助理。
除此之外,正一品以上为超品级,宗室公爵以上、功臣伯爵以上即为“超品”行列,这一等级为封建皇权社会所独有;从九品以下为“未入流”,也就是现今的普通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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