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公共服务事项指政府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重庆市、区县、乡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重庆市、区县、乡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六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基本目录指本地区或本行业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立的政务服务事项条目清单。实施清单指对基本目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梳理和标准化设定而形成的事项清单。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之间应保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基本编码、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一致。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事项管理系统)是全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录入、动态调整、审核发布、统计分析、运行监测的唯一管理系统,是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数据库。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应当统一使用事项管理系统,不得另行搭建开发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
(一)负责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设立依据,编制、调整、发布本系统内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共性要素,编制办事指南模板;
(二)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内区县职能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编制、调整和维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三)负责指导、监督各级职能部门在事项管理系统中配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由市级职能部门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司法局应对拟调整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由市审改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相应调整。
基本目录调整涉及区县、乡镇的,市级职能部门应根据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的基本目录清单,指导区县职能部门进行对应调整。区县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备案,由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对基本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清单中相应事项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由市级职能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市审改办确认后,市级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对应实施清单。
实施清单调整涉及区县、乡镇的,市级职能部门应根据经市审改办确认后的实施清单,指导区县职能部门进行对应调整。区县职能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或者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或取消的建议,按程序报请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通过事项管理系统、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市级职能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市级职能部门服务大厅公布的事项实施清单及基本要素,应与事项管理系统内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市审改办会同市司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对市级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以及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管理,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实施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本系统内下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发布、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管理,对区县职能部门、乡镇的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以及完备度、覆盖度、准确度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全市各级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投诉举报机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核实、处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职能部门未按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实施、遗漏政务服务事项或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而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市审改办、区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分别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督促职能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市政府依据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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