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工业设计发展载体,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能力,我厅研究修订了《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发挥工业设计在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中的赋能作用,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材料汇总、审核推荐等工作,协助省经信厅对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
市经信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各设区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应及时报送省经信厅。
(六)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八)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1.申报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并予以公示。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十)省经信厅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以政策制度、设计奖赛、展览展示、培训交流等方式,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十一)各市经信局、县级经信部门协助省经信厅加强本区域内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十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活动和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十三)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2.各县级经信部门对复核企业进行网上受理并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材料报所在市经信局;各市经信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和被推荐企业材料送至省经信厅。
3.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通过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复核结果。
4.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经信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五)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负面舆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省经信厅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列入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六)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经信厅。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服务〔2013〕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