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的方案》(内网委发〔2020]7号)《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分结合、业务协同、数据赋能、主责主线、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五条 自治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业务系统由各部门申报,自治区本级跨部门共性基础支撑和共性应用项目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统筹部门需求统一申报,自治区政府确定由大数据中心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由大数据中心申报。自治区各部门8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投入资金规模内控制自治区本级建设规模,9月底前报自治区政府审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审核的方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其中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审批。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级保护情况进行审核。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对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等级保护情况进行审核。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及电子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政务云和政务外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同时统一技术标准,从共性应用、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技术集约等方面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前置技术把关,避免共性应用重复建设。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使用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相应文本通过评审、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且前置要件齐全后,项目审批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程序审批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基于核心职能和业务部门,认真开展需求分析,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深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退回项目单位重新编制,不予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统筹,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外,其他部门批复项目未完工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特殊情况,急需建设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在已批复项目未完工情况下申报新的项目,可在年度内已有申报项目的情况下增加申报项目。
第十条 对已经列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国家对审批程序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按国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部门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化项目以及部门履职所需辅助性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合一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四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参建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参建部门项目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参建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报本部门参建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
自治区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自治区有关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库,并对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也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费用、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报告,自行审核批准后将调整报告和批准文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的。
其中,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计算方式为取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的投资调整值中较大者与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比值不超过15%;由招标采购形成的资金结余不计入上述投资调整范围;建设内容调整是指在批复的软硬件清单内进行数量、参数的调整以及新增建设内容投资不超过总投资5%且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二)政府系统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需要自行建设和运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单位自行建设和运维,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代建和运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网信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网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加强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对于执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力的单位,不安排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条 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代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与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签订代建合同。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向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一次性移交项目前期工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审核审批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代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建合同直接将由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管理的相关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初步设计,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二)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关项目资金,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工期进度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或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运行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盟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