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会官网网页版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05 03:28:13     来源:球王会app下载 作者:球王会网页版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市数管局草拟的《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4日止。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自筹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及其运行维护。对列入部门预算的10万元以下项目,可通过分散采购方式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需求主导、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约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和建设方案审查,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后期评价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数管局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负责按市政府审批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指标拨付市数管局并对其资金申报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将对应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部门年度审计范畴,并按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自评价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前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附件1)等材料。

  第七条每年10-12月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科学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概算合理性、密码应用安全性等开展集中审查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市财政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八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务信息化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临时确需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增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须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方面内容。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须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系统架构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框架方案需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单位子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各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县区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县区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须确定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保测评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须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须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须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对建设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进度情况表》(附件2),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充分依托六安市政务云数据中心及市电子政务外网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再重复建设应用类数据中心和专网。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资源整合、集享的目标,通过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云数据中心统一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须明确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监理、等保测评及第三方评测等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项目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建设单位需书面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说明原因,项目资金视情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调整,同时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6个月内,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财政局。项目绩效自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不能在市政务云数据中心汇聚相关数据,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国产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等情况的信息化系统,原则上不同意建设,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须接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局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和等级保护有关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可对其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对造成项目严重逾期、建设内容随意变更、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下一年度相应压缩其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运行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7日印发的《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六政办〔2016〕6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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