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王会官网网页版湖南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发布日期:2024-12-05 03:34:20     来源:球王会app下载 作者:球王会网页版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第三条 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查项目的网络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等,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符合《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架构和依托现有政务云资源集约化建设、各系统协同、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况,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管理省电子政务外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发展趋势、总体要求、主攻方向、重大任务和优先行动等。省直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与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符合建设规划的方向、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研究形成具体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经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前置审查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湘党政信发〔2019〕1号)执行。纳入年度计划的涉密项目,报省委机要局组织前置审查;非涉密项目,报省政务局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八条 纳入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申请项目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审批和相关方案编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提纲)》(附件1)、《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规范(提纲)》(附件2)执行。

  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

  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可研报告须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目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牵头部门统一编制,并报项目审批部门。

  需要与市州、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市州、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直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省内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由省级统筹,形成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避免重复建设。

  由国家全额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直接申请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可依规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但涉及新建土建、机房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审批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计划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分别由省委机要局、省政务局根据前置审查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审查。项目通过前置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可行性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需报请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在报省政府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报主管省领导同意。

  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涉密和非涉密要求,建设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涉密专家库和非涉密专家库。出席审查会、论证会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论证审查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均应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全口径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度。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充分依托已有政务信息系统基础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非涉密项目应每月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凡未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进度信息的,视同项目建设没有推进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项目投资超支不补,投资节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目标不变、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主要建设内容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三)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档案建设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整合共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除遵循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半年内,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项目建设验收文本、功能测试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应当依据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据项目涉密或非涉密性质将自评价报告(含前置审查意见完成情况)送省委机要局、项目审批部门或省政务局。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自评价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新项目立项、安排年度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和自评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竣工验收12个月(含)以上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中,省委机要局牵头对涉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省政务局牵头对非涉密项目进行评价。评价主要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吻合程度等方面开展。评价结果应向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情况调度和评估督导;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网信、机要密码部门负责对信息安全、信息化创新、国产密码应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政务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行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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