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建立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并联管理。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发布,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四)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拟制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发布;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验收、评价和全过程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全省信息化项目编码库,对全省信息化建设项目逐个赋予唯一项目编码进行全流程动态跟踪管理;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统筹规划、信息化需求、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全过程以及购买服务行为负责。
第八条省级各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省大数据管理局批复后,报送省财政厅按《预算法》规定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二)首次申报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其本年度申报金额超出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项目审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等环节。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项目总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第十二条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程序申请建设资金。
(二)首次申报且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或其年度申报金额未超出经首次立项批复金额10%(含)的部门整体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第十三条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又确需本年度建设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补充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第十一、第十二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购买不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商品化成熟软件,总体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无需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进行项目审批,可按规定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严格审核其技术方案,并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立项审批。不得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省大数据管理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由牵头部门统建。
省级部门需要市、县、自治县共同参与建设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立项、统招分签、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自治县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县、自治县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级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大数据管理局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有条件共享。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非涉密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须依托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与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对接与备案管理;涉密投资项目以纸件形式报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并由省大数据管理局以纸件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除运维项目外,总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充分依托省政务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专业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报告,省大数据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结合财力和项目审批情况,根据单位申请统筹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由省和市、县、自治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资金。需市、县、自治县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如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含增加、减少及更换数额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至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省大数据管理局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涉密信息系统暂不作要求)、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验收。其中运行维护项目和投资金额未达100万元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全部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