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326元;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践转让股票时依据持股期限核算应交税额,实践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6元;A股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以下称“QFII”)股东及经过沪股通出资A股的香港商场出资者股东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934元;关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施行法令核算后自行交纳,实践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6元。
到股权挂号日2021年7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行整体A股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计划施行前的本行总股本250,010,977,486股(其间A股股本为9,593,657,606股)为基数,向整体股东派发2020年度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26元(含税)。本次合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人民币815.04亿元,其间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31.28亿元。
除中心汇金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托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过其资金清算体系向股权挂号日挂号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各会员单位处理了指定买卖的股东派发。已处理全面指定买卖的出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收取现金股息,未处理指定买卖的股东股息暂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处理指定买卖后再进行派发。
(1)关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依据《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则,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26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践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26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实践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详细实践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10%。
(2)关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施行法令核算后自行交纳,实践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26元。
(3)关于持有本行A股的QFII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施行法令的规则,凡我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我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践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934元。假如QFII股东触及享用税收协议(组织)待遇的,依照《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则履行。
(4)关于出资上海证券买卖所本行A股股票的香港商场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盈利将由本行经过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商场买卖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81号)的规则,本行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扣缴申报。税后实践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934元。关于香港出资者中归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我国签定的税收协议规则股息盈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议税率核算的应交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