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营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集约和健康发展,高质量打造数字政府,统筹推进政务信息服务资源深度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共享复用和业务流程优化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建设开发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建设开发类项目包括政务部门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密码防护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设开发类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录1)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资金和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建设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市本级统筹数字政府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需求”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互不共享、低效应用,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五条实行信息化项目归口前置管理,由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市各相关单位共同落实。
(一)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网信委报送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和总体工作进展等情况;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要求。
(二)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设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部门,确定市本级财政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规模、保障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等。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统筹安排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做好年度资金预算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衔接。
(七)信息化项目单位(对应市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结合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合同验收和效能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系统共建;需求导向,惠民惠企;共享协同、注重时效;防控风险、安全可信”的建设原则,项目应满足下列要求,否则不予审批。
(四)网络信息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等)应与系统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估、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结合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研究提出五年内本单位需要建设的项目,及时申报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据项目储备库,结合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逐年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部门内部信息化系统整合项目,优先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框架内,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开展本部门年度项目立项工作,审核并筛选项目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计划(含项目建议书),书面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项目报批前,应落实建设条件。
第九条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综合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市本级财政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规模等,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年中需要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先行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市性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不再单独开展政务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综合应用平台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及业务特殊需要外,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应在市级政务云进行部署,并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已建的系统,应当向政务云进行迁移。
(二)对于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或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报批。
第十二条部门政务信息化规划、项目与“数字政府”工作总体要求的关联度,以及部门以往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开发类项目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施方案审批等环节。项目建议书审核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研究论证,形成拟实施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予以批复。
运维服务类项目履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审批环节,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研究论证批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论证后批复。对论证有必要纳入统一运维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统一进行运维服务采购及实施工作。已建项目在运维服务期满后,如需申请运维服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预算管理。原则上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应于当年6—8月申报。对于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履行上述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需增加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章节。
第十六条 涉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建共享的项目,应明确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参建部门进行需求分析、框架设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和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需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制定行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工作,做好与市有关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七条数据资源共享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确数据资源共享清单、流程、接口、频率等具体内容。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重点对项目在数据资源共享方面进行审核,批复文件应当包括相关意见。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硬件应选择绿色、节能、低碳的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应含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合规性审核意见。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利用效率情况,纳入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和网络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相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建设开发类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运维中标单位不得将相关工作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审批确定的规模、内容、标准、投资等。项目建设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单位申请,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后可建议项目单位依法终止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依法完成项目终止流程后,应当及时将终止原因、处置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法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接受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可以对其进行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单位在先行组织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不得支付剩余资金建设,不安排政务数据中心资源。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之日起,到项目验收备案之日止,项目单位应每不超过3个月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启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的,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复验。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在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中的数据共享要求,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登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对未实施归集登记的新建项目,不予验收。
(1)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如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2)跨部门公共类应用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如支撑跨部门公共领域相关业务系统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
(3)专业类应用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如支撑部门专业领域相关业务系统的新建、开发及升级改造,以及相关应用服务租赁及软硬件采购。
(1)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如为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提供的各种运行支持和技术维护服。